经治实体瘤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肺腺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和前列腺癌临床试验B7-H3靶向抗体偶联药物治疗晚期

项目介绍

一、项目基本信息

  • 试验分期:Ⅰ期

  • 适应症:晚期经治的小细胞肺癌、乳腺癌、头颈鳞癌、鼻咽癌、肺腺癌、前列腺癌

  • 试验名称:评价SYS6043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剂量递增、PK扩增和队列扩展I期临床研究

  • 拜访科室:普通外科;泌尿外科;头颈外科;乳腺肿瘤科;涎腺肿瘤科;皮肤科;口腔科;肿瘤科;放疗科;耳鼻喉科

  • 报名材料:病理报告、寄望治疗方案、末次出入院记录、最近的血象报告、影像报告

  • 治疗方案:

    • 试验药组:单臂,SYS6043注射液单药

    • 对照药组:无

  • 药物介绍:暂无

  • 用药介绍:SYS6043注射液(B7-H3靶向抗体偶联药物),Q3W

二、入排标准

(一)简要入排

年龄18-75周岁,晚期经治的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肺腺癌、头颈鳞癌、鼻咽癌、前列腺癌,乳腺癌需B7-H3阳性才能入组;需提供6张组织切片检测B7-H3表达

(二)完整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周岁(含),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在标准全身治疗期间或之后疾病复发或进展,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无可用标准治疗。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仅有骨转移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参与者,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根据具体情况讨论评估后再确定是否适合入组。

  4. 参与者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ECOG评分0-1分且入组前28天内没有发现评分恶化者。

  6. 入组前28天内的ECHO或MUGA显示LVEF≥50%。

  7. 重要器官功能在入组前7天内符合下列要求:

a. 血常规(采样前7天内未接受过全血、红细胞、血小板输注,且未接受过造血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促血小板生成素等药物纠正血细胞数):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⁹/L;血小板计数PLT≥100×10⁹/L;血红蛋白HGB≥90g/L。

b. 血生化:肌酐清除率需≥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得出);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具Gilbert's综合征参与者可放宽至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细胞癌或肝转移者≤5.0×ULN);血清白蛋白≥30 g/L。

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需在治疗目标范围内且剂量稳定)。

  1. 既往任何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已恢复至CTCAE 5.0标准≤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疲劳、外周神经病等研究者认为对参与者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2. 在首次用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有足够的治疗洗脱期,具体如下:

既往治疗

洗脱期

化疗

≥3周(5-氟尿嘧啶类药物、亚叶酸类药物和/或每周紫杉醇治疗≥2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6周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TKI)

≥1周

小分子靶向药物(TKI除外)

≥5个半衰期

抗体药物

≥4周,核因子k-B受体活化因子配体(RANKL)抑制剂除外(例如用于治疗骨转移引起的并发症的地舒单抗)

氯喹/羟氯喹

≥2周

免疫疗法

≥4周

激素疗法

≥2周,用于治疗前列腺癌、乳腺癌的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或口服避孕药除外

抗肿瘤中药

≥2周

大手术

≥4周(或低侵入性病例则为2周),不包括可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恢复且研究者评估认为已恢复的操作或手术,例如肿瘤活检

放疗

≥4周(根治性放射治疗,或胸部姑息性放射治疗);≥2周(对其他部位包括乳腺进行的姑息性放疗)

CAR-T,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引流

≥2周

自体移植

≥3个月

  1. 愿意提供既往切除肿瘤样本或接受新鲜肿瘤活检,用于测定B7-H3水平和其他生物标志物(如果无禁忌症)。Ia期剂量递增阶段的入组不限制B7-H3表达水平;Ia期PK扩增阶段和Ib期阶段宫颈癌、小细胞肺癌、头颈鳞癌、子宫内膜癌和前列腺癌的入组不限制B7-H3表达水平,其他适应症的入组需要经中心实验室检测B7-H3表达阳性。

  2. 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随机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采取充分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男性参与者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女性参与者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卵自用。

  3. 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4. 小细胞肺癌参与者(适用于Ib期阶段队列1):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小细胞肺癌;经标准系统性治疗失败,需包含针对ES-SCLC的至少一线含铂方案(联合或不联合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含铂化疗至少2周期且无化疗间隔>30天;既往未接受过伊立替康、拓扑替康或任何其他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包括研究性TOP1抑制剂)。

  5. 肺鳞状细胞癌参与者(适用于Ib期阶段队列2):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鳞状细胞癌;经中心实验室检测B7-H3表达阳性;经标准系统性治疗失败,需包含针对晚期/转移阶段的含铂方案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治疗。

  6. 食管鳞状细胞癌参与者(适用于Ib期队列3):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或食管胃交界部鳞癌(允许纳入食管腺鳞癌);经中心实验室检测B7-H3表达阳性;经标准系统性治疗失败,需包含针对晚期/转移阶段的含铂方案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治疗,若辅助/新辅助治疗期间或者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认为辅助/新辅助治疗是一个针对晚期疾病的一线系统性治疗。

  7. 宫颈癌参与者(适用于Ib期队列4):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宫颈癌(病理类型包括鳞状细胞癌、腺癌及腺鳞癌),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经标准系统性治疗失败,需包含既往晚期/转移阶段的含铂方案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治疗。

  8. 头颈鳞状细胞癌参与者(适用于Ib期队列5):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口腔、口咽、下咽、喉),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经标准系统性治疗失败,需包含既往经一线含铂方案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疾病进展,晚期/转移阶段接受过不超过2线系统性治疗(新辅助/辅助化疗期间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可视为一线化疗失败);影像学检查明确显示肿瘤未侵犯主要血管(如颈动脉);首次用药前28天内未出现过≥3级(CTCAE 5.0标准)的肿瘤相关出血事件。

  9. 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参与者(适用于Ib期队列6):经病理学确诊的前列腺腺癌(除外神经内分泌分化或小细胞成份);首次用药前28天内,存在经CT、MRI或骨扫描成像确认的转移性病灶;在雄激素剥夺治疗(或双侧阴囊切除术)期间出现符合PCWG3标准的前列腺癌进展;首次用药前血清睾酮达到去势水平(<50 ng/dL或1.7 nmol/L);研究期间可以持续使用LHRH激动剂或LHRH拮抗剂进行雄激素剥夺治疗(ADT)或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既往接受过药物雄激素剥夺治疗(或双侧阴囊切除术)和新型内分泌治疗(例如阿比特龙、恩扎鲁胺、阿帕鲁胺、达罗他胺)治疗,并且已经出现疾病进展;既往经多西他赛治疗失败;伴有HRR突变的患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如奥拉帕利)治疗。

  10. 肝细胞癌(适用于Ib期队列7):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肝细胞癌,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经中心实验室检测B7-H3表达阳性;经标准系统性治疗失败,需包含既往晚期/转移阶段PD-1/PD-L1抑制剂、TKI(索拉非尼、仑伐替尼、阿帕替尼、瑞戈非尼、多纳非尼等)治疗,并且已经出现疾病进展;根据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系统(BCLC)C期或B期(不适合手术/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或CNLC(中国肝癌分期)II-II期(不适合手术/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肝脏功能Child-Pugh评分为A级;合并严重食管静脉曲张需接受过治疗且目前不存在出血风险。

  11. B7-H3表达阳性实体瘤(适用于Ib期队列8):经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以HER2阴性乳腺癌(包括三阴性乳腺癌、HR+/HER2-乳腺癌)、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软组织肉瘤等为主;经中心实验室检测B7-H3表达阳性(子宫内膜癌除外);晚期/转移阶段接受至少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疾病复发或进展,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可用标准治疗。

(三)完整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B7-H3靶向治疗。

  2. 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抗体偶联药物治疗(例如德曲妥珠单抗)。

  3. 有症状的充血性心脏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V级)或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病史。

  4. 入组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

  5. 根据三次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结果,男性和女性经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平均QT间期(QTcF)延长至>470毫秒(ms)。

  6. 无法或不愿意停用已知会延长QT间期的合并用药。

  7. 有间质性肺部疾病病史(例如,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炎、肺炎、肺纤维化和重度放射性肺炎)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或在筛选时通过影像学检查疑似患有此类疾病。

  8. 有基础肺部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COPD、限制性肺疾病和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肺损害或需要补充供氧。

  9. 在筛选时记录的或疑似有累及肺部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舍格伦综合征、肉状瘤病等)。

  10. 存在未受控制的感染,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

  11.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2. 排除活动性病毒性(任何病因)肝炎参与者。然而,对于存在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血清学证据(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检测阳性)、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BV DNA滴度<1000cps/ml或200IU/ml)且目前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参与者,其可能有资格参与研究,应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讨论决定。但是,对于存在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史的受试者,只有完成治愈性抗病毒治疗且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者才有资格入组研究。

  13. 哺乳期女性(愿意暂时中断哺乳的女性也将被排除),或者在入组前7天内经妊娠检查证实已怀孕者。

  14. 存在脊髓压迫或临床活动性脑转移,定义为未治疗、有症状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控制相关症状。在接受中枢神经系统定向治疗后至少4周内放射学和神经系统疾病稳定,且服用稳定或递减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相当于≤10mg/天泼尼松)的无症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瘤参与者,则有资格进入研究。

  15. 入组前3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例如:已切除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原位疾病(例如:宫颈或乳腺原位癌)、其他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实体瘤(例如:浅表性膀胱癌)除外。

  16. 存在药物滥用情况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增加参与者安全性风险或干扰参与者参与临床研究或临床研究评价的其他任何医学病症。

  1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或仍试验期间需继续使用该类药物者。

  18. 已知对研究药物原料药或辅料过敏。

  19. 研究者认为有其他原因导致其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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