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美替尼联合含铂双药EGFR敏感突变(19或L858)非鳞NSCLC一线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Ⅲ期
适应症
敏感突变阳性(19或L858)非鳞 NSCLC伴脑转移初治
试验名称
一项评估伏美替尼联合含铂双药化疗对比奥希替尼用于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敏感突变阳性的非鳞 NSCLC伴脑转移受试者的国际多中心、随机、对照、开放 III 期临床研究
报名材料
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等(必需)
病理报告:包括确诊非小细胞肺癌及病理分期报告(必需)
基因检测报告: Ex19del或L858R,伴或不伴其他EGFR 突变基因报告
影像报告:脑部、胸腹部、骨扫描/PETCT(必需)
其它报告:血生化、血常规、尿常规、凝血、传染病、心电图、心超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伏美替尼联合含铂双药
对照药组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2队列,随机对照阶段必须脑转,A组 :伏美80mg+铂 最多4个周期然后伏美和培美维持,B组:奥西单药80mg,C组:伏美单药240mg,B和C组如果PD了就伏美+培美维持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非鳞NSCLC;EGFR(19-Del),21外显子点突变(L858R);并伴有脑实质转移;脑实质合并脑膜转移的受试者也符合本研究的条件;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接受(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受试者,需满足治疗完成6个月后发生疾病复发或进展方可入组;
完整入选标准
1、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男女;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鳞NSCLC,并伴有脑实质转移;脑实质合并脑膜转移的受试者也符合本研究的条件;无脑转移的受试者,也可参与安全导入期阶段;
4、脑转移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临床稳定并且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治疗;研究者评估脑转移受试者在筛选期和在研究期间不需要对脑转移灶进行局部治疗;
5、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EGFR敏感突变,包括19外显子缺失突变(19-Del)或21外显子点突变(L858R);
6、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接受(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受试者,需满足治疗完成6个月后发生疾病复发或进展方可入组;
7、根据RECIST v1.1标准,研究者评估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未经局部治疗的靶病灶;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恶化,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9、受试者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生长因子治疗)
10、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均恢复至≤1级(NCI CTCAE 5.0版评估),2级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已过月经初潮但还未绝经、因绝经导致的连续闭经时间不超过12个月(没有除绝经外的其他原因),且未因绝育手术(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人员确定的其他原因(如中肾旁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不孕的女性]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完整排除标准
1、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或鳞癌成分超过10%;
2、经MRI和/或脑脊液恶性细胞检查阳性证实只存在软脑膜转移,但无脑实质转移的受试者;
3、既往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的受试者:a.既往接受过任何EGFR-TKI治疗(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b.既往接受过针对局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化疗、靶向、免疫治疗等);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胸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30 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30Gy的姑息放射治疗;既往接受过脑部放疗;
4、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
5、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任何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强抑制剂或在首次给药前21天内使用过任何CYP3A4强诱导剂;
6、除原发肿瘤外同时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癌等可以入选;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经过根治性治疗已治愈≥3年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7、已知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的脑转移受试者;
8、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9、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3级的心力衰竭、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死等)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经连续3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或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级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严重低血钾等);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
10、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gHg);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不需要引流或引流后在随机前稳定至少14天的可以入组。
11、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
12、肺部并发症导致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确诊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等)b. 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和结节病)c. 既往一侧全肺切除术;
13、严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
14、首次给药前正在接受>10 mg/d泼尼松的长期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或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等)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16、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等;
17、已知存在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例如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中重度)、胃肠道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消化道穿孔等;
18、已知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者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20、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