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利昔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在 PD-L1 阳性的初治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戈利昔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在 PD-L1 阳性的初治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报备群为JK33-水滴招募沟通,需要患者垫付筛选检查费,后期报销)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Ⅱ期

适应症

PD-L1 阳性的初治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名称

一项评估戈利昔替尼联合信迪利单抗在 PD-L1 阳性的初治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开放标签、单臂 II 期研究

报名材料

血常规、血生化、乙丙肝、凝血、影像、基因检测报告、病例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信迪力单抗+含铂双药(非鳞培美+卡铂;鳞癌紫杉醇+卡铂)2周期;后进行维持戈利昔替尼+信迪力单抗

对照药组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信迪力单抗+含铂双药(非鳞培美+卡铂;鳞癌紫杉醇+卡铂)2周期;后进行维持戈利昔替尼+信迪力单抗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NSCLC患者, TNM 分期诊断为局部晚期(ⅢB/ⅢC 期)、转移性或复发性,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同步放化疗;

存在脊髓压迫症或脑膜转移

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 NSCLC 和小细胞肺癌成分混合的

完整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ECOG评分为0或1分,预期寿命≥3个月。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NSCLC,TNM分期诊断为局部晚期(ⅢB/ⅢC期)、转移性或复发性(IV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同步放化疗。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标本证实的不适用于针对EGFR或ALK靶向治疗的患者(书面证据表明无EGFR突变、无ALK基因重排)。

4. 骨髓储备和器官系统功能储备充分: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90g/L,总胆红素≤1.5×ULN,ALT和AST≤2.5×ULN,血肌酐≤1.5×ULN,或按Cockcroft-Gault方法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或24小时测量的尿肌酐清除率≥50mL/min,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凝血功能INR和/或PT≤1.5倍ULN,和/或APTT≤1.5ULN,血清淀粉酶≤1.5倍ULN和/或血清脂肪酶≤1.5倍UL,ECHO显示LVEF≥55%。

5. 对于伴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组:

- 无神经系统症状或经局部治疗后症状稳定至少2周,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癫痫药物,且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内停止激素治疗;

- 如果脑转移病灶已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或手术),则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应有≥2周的时间窗,以确保局部治疗相关不良事件已降至CTCAE≤1级。

6. 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根据RECIST 1.1):未经放射治疗的、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需短径≥15 mm)的、可以在CT或MRI下对基线精准测量且可重复测量的病灶;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

7.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的NSCLC患者;如患者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则疾病疾病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与完成末次治疗必须间隔至少6个月。

8. 受试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队列1:经过组织病理学证实PD-L1肿瘤比例评分(TPS)≥ 50%;

(2)队列2:经过组织病理学证实PD-L1的TPS表达在1%~49%。

完整排除标准

1. 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NSCLC和小细胞肺癌成分混合的。

2. 存在脊髓压迫症或脑膜转移。

3. 具备以下任何一种病史: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肺癌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任何仍在研发阶段的药物需要洗脱5个半衰期(或与研究团队进行讨论);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除外建立血管通道),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姑息性放疗,对于30%以上的骨髓进行放疗或大范围放疗,需在给药前4周内完成;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 目前正在接受(或在首次给药前无法停止使用)已知是CYP3A的强效诱导剂(至少3周前)或者强效抑制剂(至少1周前)。所有受试者须避免在给药前2周内合并使用已知对CYP3A具有诱导/抑制作用的药物、草药补充剂和食物;

• 在首次给药前,存在因前期治疗引起的经CTCAE > 1级的不良事件(任何程度的脱发除外)。

4. 接受过实体脏器或血液系统移植(如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在研究期间样本采集的120天内进行过全血输血);

5. 既往有间质性肺病、药物引起的间质性肺病、需类固醇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当前临床症状活跃的间质性肺病(包括肺间质性改变)、免疫治疗引起的免疫性肺炎。

6. 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7.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8. 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除外经过评估已经临床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9. 首次给药之前(第1周期,第1天)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除外。

10. 已知的活动性结核,如结核菌素(PPD)试验阳性(硬结直径 > 10 mm)、T-SPOT 检测阳性、胸部X 线平片/CT 发现结核病灶,或其他依据临床常规筛查发现的阳性结果(除外经规范抗痨治疗后经研究者评估已痊愈)。

11. 活动性感染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HBV、HCV、HIV和COVID-19活动性感染。

12. 符合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1)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类 > II类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2)有明显临床表现的心脏瓣膜病、肥厚性或缩窄性心肌病;

(3)静息ECG有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如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2/3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

(4)筛选期3次静息状态下ECG平均校准后QTcF > 470 msec;

(5)存在任何因素可引起QT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升高的受试者(例如,心脏衰竭、低血钾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一级亲属患有长QT综合征或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史,或者任何已知会引起QT间期延长的合并用药);

(6)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7)本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AMI)、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新发心绞痛;

(8)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房颤病史,既往药物治疗相关的且已恢复的房颤除外。

13. 已知对戈利昔替尼、信迪利单抗、培美曲塞、白蛋白紫杉醇、卡铂有重度过敏反应(≥3级)。

14. 难治性恶心及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吞咽药物困难、肠梗阻或曾行肠切除术等情况导致可能无法充分吸收研究药物。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已知有出血素质,即患有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on Willebrand病)。

17. 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存在严重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和出血性疾病),无法进行临床研究或可能导致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佳。

18.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疾病的系统性抗肿瘤的任何一种疗法,如细胞毒性化疗、抗血管生成治疗、免疫治疗等。

19. 既往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20. 对于使用培美曲塞化疗的受试者,不能或无法接受叶酸或维生素B12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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