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C药物CLDN18.2阳性经治胰腺癌(盲筛CLDN18.2)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Ⅲ期
适应症
需要两线失败后 CLDN18.2 阳性胰腺癌患者
试验名称
IBI343 单药联合最佳支持治疗对比安慰剂联合最佳支持治疗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系统性治疗的 Claudin(CLDN)18.2 阳性、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胰腺癌受试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对照 III 期研究
拜访科室
肝胆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注射用重组抗紧密连接蛋白 18.2 单克隆抗体-依喜替康偶联物(研发代号:IBI343)
对照药组
安慰剂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注射用重组抗紧密连接蛋白 18.2 单克隆抗体-依喜替康偶联物(研发代号:IBI343)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CLDN18.2 阳性:在≥50%的肿瘤细胞中 CLDN18.2 免疫组化膜染色强度≥1+。
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为有效载荷的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完整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参加研究: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愿意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需除外以下病理类型: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腺泡细胞癌、胰母细胞癌、实性-假乳头状肿瘤、淋巴瘤、转移瘤和囊腺瘤)。
3. 接受过至少 2 种系统性治疗,且既往治疗须包括氟尿嘧啶类和吉西他滨,并发生疾病进展。
a)既往(新)辅助系统治疗结束时间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 个月为 1 线治疗;
b)如果既往联合治疗因 AE 停用某药物,但仍沿用其余联合治疗药物,则视为同一治疗方案;
c)未出现疾病进展,同一药物剂型更换(如静脉、口服给药途径更换),则视为同一治疗方案;
d)同一治疗方案中同时包括氟尿嘧啶类和吉西他滨,视为 1 种系统性治疗。
4. 经中心实验室病理组织检测确认为 CLDN18.2 表达阳性*。对于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CLDN18.2 治疗的受试者,应在相关抗 CLDN18.2 治疗结束后重新收集肿瘤样本。
5. 签署知情时的年龄≥18 岁。
6.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 0-2 分。
7. 具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 血常规:ANC≥1.5×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
血红蛋白含量≥9.0 g/d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血液制品输注(包括红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G-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Factor,GM-CSF)治疗;
• 肝功能:TBIL≤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允许 TBIL≤3×ULN);无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 AST≤2.5×ULN,有肝转移受试者 ALT和 AST≤5×ULN;白蛋白≥28 g/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输注人血白蛋白治疗);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3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详见附录 3);尿蛋白<2+或 24h 总尿蛋白量<1 g;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1.5×ULN(允许接受抗凝治疗且凝血功能在上述范围内的受试者)
8.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得哺乳(愿意中断母乳喂养的哺乳期女性受试者可入选)。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从筛选到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备注: *CLDN18.2 阳性:在≥50%的肿瘤细胞中 CLDN18.2 免疫组化膜染色强度≥1+。
完整排除标准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受试者将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终止研究治疗的受试者除外。
2. 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为有效载荷的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抗肿瘤治疗药物(包括说明书明确写明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不包括草药方剂)5 个半衰期(以较短的时间为准)内接受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没有确切半衰期的药物需洗脱 2 周)。
4. 计划在本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允许以缓解症状(如疼痛)为目的且不影响疗效评估的姑息性放疗】。
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的时间为准)内接受细胞色素 P450 3A4(CYP3A4)强抑制剂治疗。
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中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乏力、色素沉着和其他根据研究者
判断为没有安全风险的情况)。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腹腔镜下重要组织器官切除术或其它由研究者定义,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在首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腹腔镜探查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9.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 2 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
性反应(包括但不限于:肺炎、肝炎、肠炎、肠功能紊乱等),且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
10. 存在幽门梗阻影响进食或胃排空(可经鼻饲/空肠营养管进食是可以接受的)。
1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且经手术治疗未痊愈,或在筛选期存在相关风险。
1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接受胆道支架植入术,以及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胆道梗阻。
13.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脊柱受压表现。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单个脑转移病灶直径≤1.5 cm)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受试者,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保持临床状态稳定至少 4周,临床证据确切证实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停止皮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2 周。注:中枢神经系统不作为靶病灶。
14. 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或未控制的肺部疾病,如肺纤维化、严重的放射性肺炎、急性肺损伤等,或在筛选期间怀疑患有上述疾病(生理剂量类固醇进行维持治疗的稳定的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是可以接受的)。
15. 存在未能控制的疾病,如: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存在活动性或临床控制不佳、需要系统抗感染药物(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呼吸道、泌尿系统、胆道系统等。
• 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HIV 1/2抗体阳性)。
•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受试者需进一步行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检测。如 HBV DNA 拷贝数≤10
4 拷贝/mL 或≤2000 IU/mL或低于检测下限,可纳入研究。】
• 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HCV RNA>103拷贝/mL】。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以及HCV 抗体阳性但 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
• 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梅毒或隐性梅毒。
•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NYHA II~IV 级),有症状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QTc 间期>480 ms 或有先天性长/短 QT 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病史(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4)。
•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不包括筛选期时研究者经临床综合评估判断为稳定且没有安全风险的情况)。
1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静脉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
形成不被视为“严重”静脉血栓栓塞;在筛选期,若研究者经临床综合评估判断为稳定且没有安全风险的情况是可以接受的)。
18. 气管内或消化道【指自口腔至肛管的肌性管道,包括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大肠(盲肠、阑尾、结肠、直肠)和肛管等部位】支架植入术后。
19. 伴有明显症状且临床无法控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
20.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2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 3 或 4 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不包括筛选
期时研究者经临床综合评估判断为稳定且没有安全风险的情况),或在筛选期存在相关风险。
22.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的肝硬化。
23. 筛选期存在完全或不完全性肠梗阻或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有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完全或不完全性肠梗阻病史或有肠穿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
室炎、腹腔内脓肿病史)或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存在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除外胰酶缺乏及胰腺手术后经积极治疗可控的慢性腹泻)。
24. 其他急性、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增加受试者参与研究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且根据研究者
判断受试者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25. 未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如类白血病反应等),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26. 符合以下特征的神经、精神疾病或社会状况:影响研究要求的依从性,显著增加 AE 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 ICF 的能力。
27.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除外:
•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2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8.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史。
29. 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30. 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和/或IBI343/安慰剂的任何制剂成分过敏。
31.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