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PD-L1的 ADC治疗食管鳞癌多线

抗 PD-L1的 ADC治疗食管鳞癌多线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Ⅱ期

适应症

经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毒性的复发/转移性食管鳞癌(ESCC)

试验名称

一项评估 HLX43 (抗 PD-L1 的 ADC)在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毒性的复发/转移性食管鳞癌(ESCC)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临床研究

拜访科室

肿瘤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腔镜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HLX43(抗 PD-L1的 ADC)2 mg/kg、2.5 mg/kg、3 mg/kg

对照药组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筛选合格的受试者将按照 1:1:1 随机接受 2 mg/kg、2.5 mg/kg、3 mg/kg 的 HLX43 治疗,每 3 周一次(Q3W),直至疾病进展且无临床获益、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死亡、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撤回知情同意书(以先发生者为准)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18-75周岁(含),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复发性或转移性食管鳞癌(ESCC)或食管腺鳞癌;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既往至少接受过免疫治疗联合标准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晚期食管鳞癌受试者;提供2年内的组织样本进行PD-LI检测,检测结果不影响入组(没有需活检);

脑转移需要经治疗稳定;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排除乙肝、丙肝同时感染的患者。

完整入选标准

1.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且≤75 周岁,性别不限;

3. 受试者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复发性或转移性食管鳞癌(ESCC)或食管腺鳞癌;

4. 既往至少接受过免疫治疗联合标准一线化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晚期食管鳞癌受试者。不可耐受毒性是指发生 CTCAE≥3 级的不良事件;

5. 随机前 4 周内,根据 RECIST 1.1 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靶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6.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 2 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 PDL1 表达检测;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7.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 3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 2 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 1 周;且治疗引起的AE 恢复至 CTCAE v5.0 ≤1 级(2 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8. 随机前一周,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9. 预期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10. 随机前 1 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液系统

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9.5×10^9/L

血小板(PLT) ≥8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白蛋白 ≥30g/L

肾功能

肌酐(Cr)≤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至少采用 1 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完整排除标准

1. 随机前 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癌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2. BMI<17.5 kg/m2;

3.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

4. 肿瘤明显入侵食管病灶相邻器官(大动脉或气管)导致具有较高的出血或瘘管风险;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受试者;

5. 有症状性、未经治疗或逐渐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或软脑膜转移;

6.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既往有≥3 级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需要使用类固醇,或目前有 ILD,或在筛查时不能通过影像学排除怀疑有 ILD;或存在肺部疾病导致临床重度呼吸功能受损;

8.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NYHA II 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不稳定型心绞痛;

(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 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9.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的受试者;

10. 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1.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2D6 或 CYP3A 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3. 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5. 随机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灭活病毒性疫苗治疗季节性流感是允许的;

16.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17.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9.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共感染者;

注:如果 HBsAg(+)和/或 HBcAb(+),则需检测 HBV-DNA,结果必须< 500 IU/mL 或< 2500 copies/mL或<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

如 HCV 抗体(+),则必须检测 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

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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