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美替尼EGFR非经典突变IB-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辅助

伏美替尼EGFR非经典突变IB-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辅助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Ⅲ期

适应症

EGFR非经典突变IB-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名称

一项评估伏美替尼对比安慰剂辅助治疗携带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非经典突变且接受根治性切除术后伴或不伴辅助化疗的IB-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对照、双盲、全球多中心III期研究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伏美替尼

对照药组

安慰剂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伏美替尼/安慰剂:口服 240mg QD 21天为1个周期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年龄≥18 岁;组织学确诊的原发性非鳞 NSCLC必须进行原发性肺癌全切术和系统性淋巴结清扫(R0 切除),术后病理证实为 IB 期、II 期、IIIA 期、IIIB 期(仅限 T3N2M0)患者

确认携带 EGFR非经典突变(包括 20 外显子插入突变、PACC 突变和经典样突变等单突变或共突变),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切片至少 15 张未染色连续切片,且必须随附病理报告

已知肿瘤组织学证实合并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小细胞癌或鳞癌等成分超过 10%

完整入选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岁;日本或台湾地区受试者年龄≥20 岁。

3. 组织学确诊的原发性非鳞 NSCLC。

4. 必须进行原发性肺癌全切术和系统性淋巴结清扫(R0 切除):完全切除术包括肺叶切除术、袖状切除术、双肺叶切除术和全肺切除术;所有手术切缘必须肿瘤阴性;分别切除的纵隔淋巴结或切除肺叶的边缘淋巴结不能有结外侵犯。

5. 术后病理证实为 IB 期、II 期、IIIA 期、IIIB 期(仅限 T3N2M0)患者,疾病分期按照国际抗癌联盟(UICC)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9 版肺癌分期标准。

6. 经 CLIA 或同等认证实验室或经国家认可的机构认证的实验室的肿瘤组织或血液检测,通过经验证的 NGS 或经验证的 PCR 检测确认携带 EGFR 非经典突变(包括 20 外显子插入突变、PACC 突变和经典样突变等单突变或共突变[见附录 9])。

7. 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标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首选]或 FFPE肿瘤标本切片上至少 15 张未染色连续切片),且必须随附病理报告。在肿瘤组织不足(可用切片<15 片)的情况下,需与申办者讨论后,确定受试者

是否入组。

8. 在根治术前 1 个月内或者术后至随机化前骨扫描排除骨转移(若受试者持有该时间段内的 PET-CT 报告以排除骨转移灶也可接受)。根治术前 1 个月内或者术后至随机化前颅脑增强 MRI 排除 CNS 转移。若受试者因禁忌症而无法进行头颅增强 MRI,则应进行头颅增强 CT。

9. 随机化时应从手术和标准术后辅助化疗(如适用)中完全恢复,不能在手术后 4 周内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对于没有接受辅助化疗的受试者,手术与随机化之间不能超过 10 周;对于接受辅助化疗的受试者,手术与随机化之间不能超过 26 周。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 任何手术后必须达到术后伤口完全愈合

• 对于接受术后含铂双药辅助化疗的受试者,从化疗最后一次给药到随机化日期至少间隔 2 周(但不超过 10 周)• 开始研究治疗时,受试者的与既往治疗相关的毒性必须恢复至≤CTCAE 1级,但脱发和既往含铂化疗相关神经病变除外

10. 东部肿瘤组织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PS)评分 0-1 分,在首次给药前2 周内无明显恶化;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11. 受试者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生长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00/µL;血红蛋白≥9 g/dL;血小板计数≥100,000/µ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总胆红素(TBL)≤1.5×ULN,或存在证实的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时 TBL≤3×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140–年龄)×(体重,kg)×(0.85,若为女性)72×(血清肌酐,mg/dL)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2. 女性受试者应该在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0 天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且在研究药物第一次给药前妊娠试验阴性;或者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时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以证明没有生育能力:

•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 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至少 12 个月无月经。

• 对于年龄小于 5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无月经,且黄体生成素(LH)和促卵泡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

• 有文件记录的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输卵管结扎除外。男性受试者应该愿意采取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13. 对于未行绝育手术的男性: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同意不捐献精子,定义如下:

• 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0 天,男性须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并额外使用一种年失败率< 1%的其他避孕方法,且不得捐精。

• 就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和受试者首选常规生活方式,评估禁欲的可靠性。周期性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法、症状体温法或排卵后法)及体外射精方法均为不适当的避孕方法。如果按照当地的指导方针或法规要求,当地认可的适当的避孕方法和关于节欲可靠性的信息将在当地的知情同意书中描述。

完整排除标准

1. 已知肿瘤组织学证实合并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小细胞癌或鳞癌等成分超过 10%

2. 经 CLIA 或同等认证实验室或经国家认可的机构认证的实验室的肿瘤组织或血液检测,通过经验证的 NGS 或经验证的 PCR 检测确认携带 EGFR 19del或 L858R 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3. 不完全切除(R1/R2)或仅接受肺段切除或楔形切除的受试者。

4. 肺癌术前或术后有证据表明:单站纵隔淋巴结巨块型转移(淋巴结短径≥3cm)或多站纵隔淋巴结融合成团;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主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肺上钩瘤;多原发肺癌。

5. 既往接受以下任何治疗:

a) 除了标准含铂双药辅助化疗以外,既往接受任何抗肿瘤疗法,包括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研究性治疗等。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4 周内,曾行重大手术(包括原发性肿瘤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建立操作)。

c) 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抑制剂或 21 天内使用过CYP3A4 强诱导剂;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及中药制剂;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等。

6. 除原发肿瘤外同时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癌等可以入选;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经过根治性治疗已治愈≥3年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7. 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c) 已知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B 级肝硬化。

8. 严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a)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出现任何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b) 不受控制的 HIV 感染(定义为 CD4+ T 细胞计数<350 个细胞/µL)。注:对于 HIV 感染患者,入组前必须已接受至少 4 周确证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且 HIV 病毒载量<400 拷贝/mL。如果研究中心的HIV 病毒载量的检测下限高于 400 拷贝/mL 或研究中心使用的检测单位不是拷贝/mL,则该研究中心 HIV 病毒载量检测结果低于检测下限的患者可入组研究。HIV 感染状态未知且不同意接受 HIV 检测的患者不得入组研究。

c) 活动性慢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受试者,包括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 HBsAg 阴性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再进一步明确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定量检测可以最终排除受试者存在需要治疗的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

注:乙肝病毒 DNA 定量检测,HBV- DNA≥2000 IU/mL 或 104 拷贝/mL或高于检测值下限),或丙肝治愈者(HCV 核糖核酸[RNA]>检测上限,如受试者满足其一均不可入组。

d) 结核(已知有活动性肺结核或筛选前≤48 周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治疗);

e) 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9.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3 级的心力衰竭、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死等)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 经连续 3 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 QTc 间期>470ms(经 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或可能增加 QT 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级房室传导阻滞、PR 间期>250 ms、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40 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严重低血钾等),筛选期正在使用可能导致 QT 间期延长/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请参阅附录 3 获取指导);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超声心动图[ECHO])。10. 既往间质性肺疾病(ILD)[包括药物诱导的 ILD]或活动性 ILD/放射性肺炎。

11. 肺部并发症导致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确诊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等)b. 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和结节病)。

12. 首次给药前正在接受>10 mg/d 泼尼松的长期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或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等)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1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等。15. 已知存在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例如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中重度)、胃肠道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消化道穿孔等。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者末次给药后 60 天内怀孕的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

17. 已知或怀疑对伏美替尼或其制剂其他成分过敏者。

18.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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