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B264 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PD-L1 阴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

SKB264 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PD-L1 阴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Ⅲ期

适应症

一线驱动基因阴性PD-L1阴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名称

SKB264 联合帕博利珠单抗对比化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一线治疗 PD-L1 阴性的局部晚 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6、基因检测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SKB264+帕博利珠单抗

对照药组

帕博利珠单抗+培美曲塞+卡铂或顺铂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SKB264是靶向Trop-2分子的ADC药物。,试验组:SKB264(4 mg/kg,Q2W)+帕博利珠单抗(400 mg,Q6W),静脉输注,每6周为1个给药周期。每周期第1天给予帕博利珠单抗;每周期第1天、第15天和第29天给予SKB264。,对照组:帕博利珠单抗(400 mg,Q6W)+培美曲塞(500 mg/m2,Q3W)+卡铂(AUC 5,Q3W)或顺铂(75 mg/m2,Q3W),卡铂或顺铂),静脉输注,每6周为1个给药周期,铂类最多使用2个周期,疾病未进展的受试者随后进入帕博利珠单抗+培美曲塞维持治疗。每周期第1天给予帕博利珠单抗;每周期第1天、第22天给予培美曲塞及铂类。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鳞状 NSCLC,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转移性(Ⅳ期)NSCLC

PDL1阴性、EGFR 敏感突变阴性、 ALK 融合基因阴性,且无已知的 ROS1 基因融合、NTRK 基因融合、BRAF V600E 突变等已经有获得批准的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改 变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成分,或鳞癌成分超过 10%

完整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且≤ 75 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鳞状 NSCLC,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或转移性(Ⅳ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注:对于ⅢB/ⅢC期 NSCLC 受试者,须多学科会诊并提供书面证据确认受试者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且有明确的病历记载;

3) 经组织学证实 EGFR 敏感突变阴性[无 19 外显子缺失突变(19-Del)或 21 外显子点突变(L858R 突变)]且 ALK 融合基因阴性,且无已知的 ROS1 基因融合、NTRK 基因融合、BRAF V600E 突变等已经有获得批准的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改

变。对于EGFR和/或ALK突变状态未知的受试者,在随机前须提供肿瘤样本(存档或新鲜的)用于 EGFR 和 ALK 基因状态的检测(可在当地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检测),排除 EGFR 和 ALK 基因状态不确定的受试者;

4)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或序贯放化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5) 提供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且未经放疗的肿瘤组织样本(约 5张未染色切片),存档 2 年内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均可(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在根治性治疗阶段获取的或存档超过 2 年的肿瘤组织样本须与医

学监查员讨论是否可以接受),须经中心实验室使用 PD-L1 IHC 22C3 pharmDx 测定,确定肿瘤 PD-L1 TPS<1%。受试者参与另一项 SKB264 临床研究时在相同中心实验室采用相同试剂盒获得的 PD-L1 的检测结果可直接用于本研究(组织样本要求同本研究),前提是该受试者尚未随机或入组另一项研究;排除 PD-L1 表达不确定的受试者;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约 8 张未染色的切片)用于TROP2 检测。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足够的未染色肿瘤组织切片,应尽可能进行活检(或其他手段)采集肿瘤组织。如果最终受试者肿瘤组织样本不适合使用或切

片数量不足,须与医学监查员讨论是否可以接受;

7) 根据 RECIST v1.1,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具有一个靶病灶;脑部病灶不作为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 RECIST v1.1 评估明确进展;

8) 随机前 7 天内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

9) 预期生存期≥ 12 周;

10)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随机前 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 常 规 : 中 性 粒 细 胞 计 数 ( NEUT# ) ≥ 1.5×109/L ;血小板 ( PLT )≥ 100×109

/L;血红蛋白≥ 90 g/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对于基线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 和 AST≤ 5×ULN;白蛋白≥ 30g/L;总胆红素(TBIL)≤ 1.5×ULN;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11)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须同意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详见附件3);

12)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完整排除标准

1)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成分,或鳞癌成分超过 10%;

2)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L1 抗体、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137、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3)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或未经局部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在随机前至少 4 周临床稳定并且随机前至少 14 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可参与研究;对于筛选时首次发现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接受局部治疗(如放疗),完成治疗后至少 4 周重复影像学检查,以确定脑转移稳定后方可入组;

4) 在随机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通过局部治疗治愈的肿瘤除外,例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

5)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3 级或 4 级的心力衰竭[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

的心脑血管疾病;

b) 既往有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等心肌疾病史;

c) 随机前 3 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如果经过低分子肝素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稳定≥ 2 周,可允许入组)、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

d)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e) 平均校正心室除极到复极的时间(QTcF)间期> 480 ms;

f)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6) 根据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

a)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 10 mmol/L);

b)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c)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1 次/周);

7) 既往存在经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8) 肺部并发疾病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随机前 3 个月内的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9) 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胃肠道梗阻、严重溃疡、胃肠穿孔、腹腔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的受试者;

10) 患有严重的角膜疾病;

11) 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且伴随相关症状(如上腔静脉综合征),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 1 级(基于 NCI CTCAE v5.0 评估),脱发、乏力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3) 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等),系统性治疗包括改善病情药物、免疫抑制剂、全身皮质类固醇给药(>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等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14)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允许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或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的受试者入组;

15)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1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7) 伴有≥ 2 级周围神经病变;

18)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须进行 HBV-DNA 检测;HBVDNA≥ 500 IU/mL 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以较高者为准]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检测值下限)。注:对于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

1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或存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病史;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20) 已知对 SKB264、帕博利珠单抗、铂类药物或培美曲塞或其任何成分(包括聚山梨酯-20)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1) 既往曾接受过 TROP2 靶向治疗或靶向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

22) 随机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者;

23) 随机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4)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制剂等;

25) 随机前 6 个月内,胸部病灶接受总剂量> 30 Gy 的放疗;随机前 4 周内接受总剂量> 30 Gy 的非胸部放射治疗或广泛放射治疗(包括放射性核素治疗如锶-89);

允许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2 周完成;

26) 随机前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7) 随机前的筛选过程中,病情快速恶化,例如体能状态的明显变化等;

28)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9) 患有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


上一篇​伏美替尼EGFR非经典突变IB-IIIB期非小细胞肺癌辅助
下一篇​伏美替尼 EGFR PACC 突变或EGFR L861Q 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