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恶性实体瘤

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恶性实体瘤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Ⅰ期

适应症

恶性实体瘤

试验名称

注射用 JJH201601 脂质体用于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性的 I 期研究

拜访科室

胃肠外科;肝胆外科;肿瘤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腔镜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

对照药组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静脉滴注。10mg/m2 、25mg/m2 、50mg/m2 、75mg/m2 、100mg/m2 、125mg/m2 和 140mg/m2 。,用药时程:每 3 周给药 1 次, 21 天为 1 个周期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晚期肿瘤患者,不同肿瘤标准治疗线数是不一样的,胃癌需要3线,胰腺癌需要2线;优先消化道肿瘤;

不收结直肠癌,不要头颈癌患者;不要脑转患者;尽量推荐没有用过紫杉醇或者多西他赛的患者

完整入选标准

1 年龄在 18-75 周岁(含界值);

2 体重指数(BMI)≥17[BMI=体重(kg)/身高 2(m2 )];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 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 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以胰腺导管腺癌、HER2 阴性胃腺癌、食管鳞癌及头颈部鳞癌优先);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 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 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 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 疗结束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6 体力状况评分(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标 准) 0~1 分;

7 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28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 14 天内未接受过集落刺激因 子及促红细胞生成素; 14 天内未接受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或 者白介素- 1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 红蛋白(HB)≥90g/L;血小板(PLT)≥75×109/L; (2)血 生 化 : 白 蛋 白 (ALB)>28g/L、 丙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总胆红 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则≤3.0×ULN);肌酐 清除率≥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计算); (3)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 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对 于使用华法林抗凝的患者, INR 可为 2~3×ULN); (4)尿常规/24 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或尿蛋白定性 ≥2+且 24 小时尿蛋白<1g;

8 所有受试者及其伴侣从筛选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 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禁欲,避孕 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 ,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的除外, 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切除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9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完整排除标准

1 既往对紫杉烷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史(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3级);

2 近一个月内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 经研究者判 断不适合入组;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 周内接受过化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是在 6 周内)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局部骨放 疗是在 2 周内)、生物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 TIL 细 胞等抗肿瘤治疗;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抗癌内分泌 治疗(不包括 GnRH 激动剂或者抑制剂、内分泌替代治疗或者避 孕药物)、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 症的中药;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3 个月内接受过 CAR-T ,CAR-NK 细胞、肿瘤疫苗治疗;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灭活病毒 疫苗注射,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非灭活病毒疫苗注 射;在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 治疗;

4 (剂量扩展阶段) 入组前 5 年内发生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 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甲状腺乳头癌除 外;

5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6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 失常、 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 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血 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 性心脏病; d) 12 导联心电图(ECG)检查 QTcF>450ms(男), >470ms (女)(根据 Fridericia 公式:计算 QTcF=QT/(RR^0.33)); e)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干预后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 张压≥100mmHg)。

7 筛选时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500IU/ml 或 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 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 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 限的患者允许纳入), 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 治疗的患者;活动性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筛查结果 为阳性患者;

8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者有明显的伤 口未愈合/溃疡;

9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0 有严重 的皮肤疾病 ,包括 但不限于 史 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SJS)、中毒性表皮坏死解松解症(TEN)、伴嗜酸粒细胞增多 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等;

11 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如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12 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预防性抗凝治疗除外);

13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 CYP3A4 强效诱导 剂或强效抑制剂(见附录 2);

14 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5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 级(根据 NCI-CTCAE v5.0 评估严重程度,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或入 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16 具有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17 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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