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101晚期实体瘤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Ⅰ期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名称
评价 HH-101 注射液单药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 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 I 期临床研究
拜访科室
胃肠外科;肝胆外科;肿瘤外科;消化内科;骨肿瘤科;皮肤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腔镜科;肛肠外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末次出入院记录;3、最近一次血常规、血生化、传染病报告;4、最近两次的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HH-101 注射液
对照药组
无
药物介绍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用药介绍
剂型:无菌液体注射剂 规格:100 mg(2 ml)/瓶 用法用量:每 3 周(21 天)为一个 周期,在每个治疗周期的第一天 (D1)进行静脉输注给药。 用药时程:每 3 周(21 天)为一个 周期,共计 xx 个周期,在每个治疗 周期的第一天(D1)进行静脉输注 给药。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在剂量扩展阶段优 先纳入晚期胃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癌、黑色素 瘤和胆管癌等瘤种的患者。
完整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男女均可。
3.预期生存期≥3 个月。
4.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 无法接受或没有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在剂量扩展阶段优 先纳入晚期胃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癌、黑色素 瘤和胆管癌等瘤种的患者。
6.受试者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既 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肿瘤病灶,如果已被影像学 证明疾病进展,则该病灶可选作为靶病灶。如果在筛选期可测量 病灶是取活检部位,需要在活检后至少 14 天进行影像学检查及肿 瘤评估。
7."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a) 血液学(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不允许受试者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 持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1,500/mm3); 血小 板计数≥100×10^9/L (100,000/mm3);血红蛋白≥9.0 g/dL。b)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 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AST 和 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5×ULN。 c)肾脏:血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 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 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INR 和 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8.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 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6 个月内使用有效 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 剂等)。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妊娠检测 结果必须为阴性
完整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 除外经治疗后已治愈的恶性肿瘤,例如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 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2.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 疗、放疗、靶向治疗以及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等。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收过肿瘤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3.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CTCAE 5.0 版 1 级及以下(除 外脱发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且不能恢复)。
4.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5.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在研 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 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 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停止使用放射、 手术、类固醇药物、抗惊厥药物治疗,且无进一步治疗计划。
6.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 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 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 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 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 的 I 型糖尿病患者 HbA1C≤6.5%);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 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 (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7.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伴随临床症状、不可控制的或需要反复引流 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
8. 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如:首次给药 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肺栓塞、急性或持 续性心肌缺血、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冠脉搭桥术或 支架植入术等;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 级(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9. 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炎或需要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10. 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12.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 果呈阳性,且 HBV DNA>200 IU/mL 或>1000 copies/mL。非活动 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受试者,若 HBsAg 或 HBcAb 呈阳性但符合 HBV DNA≤200 IU/mL 或≤1000 copies/mL, 则允许入组。
13.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检测结果呈阳性,且 HCV RNA≥ 定量下限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丙型 肝炎受试者,若 HCV Ab 呈阳性,但符合 HCV RNA<定量下限,则 允许入组。
14.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通 过检查胸部 X 线、痰液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 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如果没有活动 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 素或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
1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 苗。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 完全恢复。研究者判断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 划。
18.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0. 已知对 HH-101 注射液及其组分过敏者。对其他治疗性抗体药 物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多种物质过敏或患有严重过敏性疾 病者。
21.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 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 疾病或实验室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