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C药物CLDN18.2阳性、HER2 阴性经治胃癌(盲筛CLDN18.2)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Ⅲ期
适应症
需要2线失败且≤4线CLDN18.2 阳性,HER2-阴性经治胃癌患者,如果既往一线治疗同时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及紫杉烷类也可以签预知情等待进展
试验名称
IBI343单药对比研究者选择的治疗用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Claudin(CLDN)18.2阳性
拜访科室
胃肠外科;肝胆外科;肿瘤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腔镜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IBI343 6mg/kg
对照药组
伊立替康 150mg/m2、紫杉醇 80mg/ m2、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35 mg/m2/次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IBI343,剂型:注射用冻干制剂,规格:100 mg/瓶,给药方式:6 mg/kg,D1,Q3W,静脉输注(Intravenously, IV),伊立替康,给药方式: 150mg/m2,D1 和 D15,Q4W,IV,紫杉醇,给药方式:80 mg/ m2,D1、D8、D15,Q4W,IV,FTD/TPI(适用于美国、欧洲、日本及其他 FTD/TPI 用于治疗胃癌的地区),给药方式:35 mg/m2,/次,每日两次,于第 1-5 天和第 8-12 天口服, Q4W,最高剂,量 80mg/次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接受过至少 2 种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须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和紫杉烷类 或伊立替康类】并发生疾病进展。既往系统治疗线数≤4 线
*CLDN18.2 阳性:在≥75%的肿瘤细胞中 CLDN18..2 免疫组化膜染色强度≥2+
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为有效载荷的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完整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参加研究:
安全导入阶段及随机 III 期试验阶段共同入组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愿意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签署知情时的年龄符合当地法规规定的成人定义(如在美国和欧洲,≥18 岁)。
3.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 0 或 1 分。
4. 预期生存期≥12 周。
5. 具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 血常规: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9.0 g/d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血液制品输注(包括红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G-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M-CSF)治疗;
• 肝功能:TBIL≤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允许 TBIL≤3×ULN);
无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 AST≤2.5×ULN,有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AST≤5×ULN;白蛋白≥28 g/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输注人血白蛋白治疗);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3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详见附录 3);尿蛋白<2+或 24h 总尿蛋白量<1 g;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允许接受抗凝治疗且凝血功能在上述范围内的受试者)。
6.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得哺乳(愿意中断母乳喂养的哺乳期女性受试者可入选)。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从筛选到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 9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 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 9 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 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整个治疗期及末次给药后 9 个月内不得捐献卵细胞;
• 女性受试者须按要求进行血清妊娠测试,且结果呈阴性。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但通过其他方法或研究者或其他医生考虑不排除怀孕的可能性,则受试者不可入选。
随机 III 期试验阶段额外入组标准:
8.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Gastric/gastro-Esophageal Junction Adenocarcinoma, G/GEJA)。
9. 经影像学确证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10. 有根据 RECIST 1.1 标准,影像学可评估的病灶(可测量和/或不可测量)。对于仅具有 1 个影像学可评估病灶的受试者,若该病灶既往接受局部放疗,须明确为放疗后进展。
11. 接受过至少 2 种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须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和紫杉烷类或伊立替康类】并发生疾病进展。既往系统治疗线数≤4 线。
a)既往(新)辅助系统治疗结束时间至疾病复发/进展时间≤6 个月为 1 线治疗;
b)如果既往联合治疗因 AE 停用某药物,但仍沿用其余联合治疗药物,则视为同一治疗方案;
c)未出现疾病进展,同一药物剂型更换,被视为同一治疗方案;
e) 如果既往一线治疗同时包括氟尿嘧啶类、铂类及紫杉烷类,考虑符合方案认定的“接受过至少 2 种系统性治疗”。
12. 经中心实验室病理组织检测确认为 CLDN18.2 表达阳性*。对于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CLDN18.2 治疗的受试者,应在相关抗 CLDN18.2 治疗结束后重新收集肿瘤样本。
备注:*CLDN18.2 阳性:在≥75%的肿瘤细胞中 CLDN18..2 免疫组化膜染色强度≥2+。安全导入阶段额外入组标准:
13.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无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
14. 经中心实验室或当地实验室病理组织检测确认为 CLDN18.2 表达**。对于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CLDN18.2 治疗的受试者,应在相关抗 CLDN18.2 治疗结束后重新收集肿瘤样本。
备注:**CLDN18.2 表达:在≥40%的肿瘤细胞中 CLDN18.2 免疫组化膜染色强度≥2+。
完整排除标准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受试者将不能入选本研究:
1. HER2 阳性(免疫组织化学[IHC] 3+,或 IHC2+且原位杂交阳性)。既往接受过抗 HER2 治疗的 HER2 阳性受试者,取自经抗 HER-2 治疗后的组织样本的 HER-2 检测呈阴性可入组本研究(针对随机 III 期试验阶段)。
2.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期随访阶段。
3. 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为有效载荷的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4.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或抗肿瘤治疗药物(包括说明书明确写明胃癌适应症的中药,但是草药方剂不包括)5 个半衰期(以较短的时间为准)内接受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没有确切半衰期的药物需洗脱 4 周)。
5. 计划在本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允许以缓解症状(如疼痛)为目的且不影响疗效评估的姑息性放疗】。
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的时间为准)内接受细胞色素 P450 3A4(CYP3A4)强抑制剂治疗。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中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乏力、色素沉着和其他根据研究者判断为没有安全风险的情况)。
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腹腔镜下重要组织器官切除术或其它由研究者定义,不包括穿刺活检)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在首剂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腹腔镜探查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10. 有截瘫风险的骨转移患者。
11.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2.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首次给药前 3 周前接受放射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满足下述所有条件方可入组:目前不存在任何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包括但不限于:肺炎、肝炎、肠炎、肠功能紊乱等),且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
13. 存在贲门、幽门梗阻影响进食或胃排空,和/或持续性反复呕吐(24 小时内呕吐≥3 次)。
14.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且经手术治疗未痊愈。
15.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脊柱受压表现。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单个脑转移病灶直径≤1.5 cm)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受试者,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保持临床状态稳定至少 4 周,临床证据确切证实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停止皮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2 周。注:中枢神经系统不作为靶病灶。
16. 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或未控制的肺部疾病,如肺纤维化、严重的放射性肺炎、急性肺损伤等,或在筛选期间怀疑患有上述疾病。
17. 存在未能控制的疾病,如: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存在活动性或临床控制不佳、需要系统抗感染药物(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呼吸道、泌尿系统、胆道系统等。
• 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HIV 1/2抗体阳性)。
•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受试者需进一步行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检测。如 HBV DNA 拷贝数≤104 拷贝/mL 或≤2000 IU/mL 或低于检测下限,可纳入研究。】−HBsAg 阳性或 HBV-DNA≥20 IU/ml 的受试需要接受核苷酸类药物治疗(适用于日本)。
−对 HBV DNA 低于 20 IU/ml 的患者需监测 HBV-DNA(适用于日本)。
• 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HCV RNA>103拷贝/mL】。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以及HCV 抗体阳性但 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
• 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梅毒或隐性梅毒。
•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NYHA II~IV 级),有症状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QTc 间期>480 ms 或有先天性长/短 QT 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病史(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4)。
•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1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静脉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静脉血栓栓塞)。
20.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结构或脏器(如大血管、气管等)或存在发生胃肠道/呼吸道瘘的风险。
21. 气管内或消化道【指自口腔至肛管的肌性管道,包括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十二指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