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KG915实体瘤

ASKG915实体瘤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Ⅰ期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名称

注射用 ASKG915 单药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Ⅰ期 临床研究

拜访科室

妇科;妇科;胃肠外科;肿瘤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肿瘤科;肿瘤科;放疗科;放疗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介入医学科;腔镜科;肛肠外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ASKG915 单药

对照药组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Part A 采用剂量加速滴定 (前两个剂量组:0.15mg/kg、0.3mg/kg)结合 3+3+3,剂量递增设计。起始剂量为 0.15mg/kg,后续剂量分别为 0.3mg/kg、0.75mg/kg、,1.5mg/kg、3mg/kg 及 4.5mg/kg。每 3 周静脉滴注给药一次(Q3W)。,Part B 每 3 周静脉滴注一次(Q3W)注,射用 ASKG915,并根据剂量递增研究确定的 RP2D(s)进行剂量扩展。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年龄≥18 岁,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对所有标准治疗无效/不耐受,或无 标准治疗可用。体力评分≤2 分

Child-Pugh 评分>9(仅针对肝细胞癌患者)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3 个月内,既往有完全性肠梗阻病史。

完整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

(2) 年龄≥18 岁(获得知情同意时),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对所有标准治疗无效/不耐受,或无

标准治疗可用。

本研究中剂量递增阶段(Part A)及剂量扩展阶段(Part B)选择的适应症为:

 肝细胞癌

 子宫颈癌

 卵巢上皮细胞癌

 结直肠癌

 肾细胞癌(透明细胞型为主)

 胃癌或食管癌

 尿路上皮癌

 非小细胞肺癌

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4) 根据 RECIST V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5) ECOG 体力评分≤2 分。

(6) 经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7) 有合适的器官功能状态:

a. 血常规:血小板(PLT)≥75×109

/L;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

绝对值(ANC)≥1.5×109

/L(筛选期获得血常规结果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

血、血小板输注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1.5×ULN;接受全剂量口服抗凝治疗的患者必须保持稳定剂量治

疗(即最短 14 天);如患者接受华法林治疗,则 INR 必须≤3.0 且无活动性

出血(如,试验药物首剂给药前 14 天内无出血);允许患者接受低分子肝

素治疗;

e. 白蛋白: ≥30g/L(即≥3.0g/dL)。

(8)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期开始,到末次用药后 5 个月内,使用非

常可靠的避孕方法(如禁欲,激素),避孕药,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环均被认

为是非常可靠的方法,但屏障法避孕除外;

(9) 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或有证据证明

丧失生育能力。

(10) 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完整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以下任何标准之一,需将其排除出试验:

(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C1D1)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

疗。

(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

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但以下情况除外: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 6 周内使用;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

半衰期内使用(以时间长的为准);

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产品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 2 周内使用。

(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

出现过严重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接受生理替代剂量氢化可的松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治疗(即强的

松≤10mg/天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接受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

皮质激素治疗;接受短程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已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阳性(既往病毒检测阳性的患者,可在连续三次检测阴

性且感染症状减轻后 10 天考虑入组)。

(6)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7)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2 周内接受过 IL-2 或 IL-15 治疗。

(8) 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

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2 级贫血、经激素替代

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不适合入组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

(11)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2) 既往有 HIV 感染史的患者,筛选时 CD4+T 细胞计数≤350 细胞/ul。HIV 阳性感

染者必须接受充分治疗。

(13) 血清学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HBV),筛选时病毒载量测定高于检测下限。

(14) 血清学诊断为丙型肝炎(HCV),在积极接受抗病毒治疗后,筛选时病毒载量测

定仍高于检测下限。

(15) 目前存在异常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病(无需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病除外)。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

导阻滞等;

 首次给药(C1D1)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

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 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IV 级),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

心脏病;

 无法稳定控制的高血压(降压治疗后血压>150/95mmHg);

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ms。

(17) 患有活动性或复发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

血管炎等),但以下疾病除外:

 达到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

 接受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 通过局部治疗(如低剂量外用激素)控制良好,且筛选前 12 个月内未出现因

病情急性加重需要额外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如湿疹、银屑病、慢性单

纯性苔藓或单纯皮损累积<10%体表面积的白癜风)。

(18)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

炎。

(19)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出现符合 CTCAE5.0 标准≥3 级的出血。

(20) 筛选前 14 天内或筛选期存在需要引流的腹水或胸腔积液史。(若患者接受治疗

[包括胸穿/穿刺置管]后达到临床稳定,且在筛选期前 14 天内或筛选期间无需重复进

行穿刺置管/胸穿的可纳入)。

(21) 无法稳定控制的高钙血症。

(2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3 个月内,既往有完全性肠梗阻病史。

(23) 既往接受蛋白类药物时发生≥3 级过敏史的。

(24)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5) 已知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计划生育者(患者及其伴侣)

(26) 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MM)认为存在临床显著症状、状况、疾病等病史或证

据,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构成风险或者干扰研究评估、流程或完成的。

(27) 未经手术和/或放射治疗的脊髓压迫症(筛选前有证据证明临床症状稳定超过 2

周的既往确诊且经治的脊髓压迫症患者除外)。

(28) 筛选前 3 年内,患有研究疾病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

极小的恶性肿瘤(如 5 年生存期超过 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

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原位导管腺癌或 I 期子宫癌)。

(29) Child-Pugh 评分>9,仅针对肝细胞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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