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KG915实体瘤
项目介绍
项目基本信息
试验分期
Ⅰ期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名称
注射用 ASKG915 单药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Ⅰ期 临床研究
拜访科室
妇科;妇科;胃肠外科;肿瘤外科;消化内科;肿瘤科;肿瘤科;肿瘤科;放疗科;放疗科;放疗科;介入医学科;介入医学科;腔镜科;肛肠外科
报名材料
1、病理报告;2、既往治疗方案;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项目结算标准
治疗方案
试验药组
ASKG915 单药
对照药组
无
药物介绍
暂无
用药介绍
Part A 采用剂量加速滴定 (前两个剂量组:0.15mg/kg、0.3mg/kg)结合 3+3+3,剂量递增设计。起始剂量为 0.15mg/kg,后续剂量分别为 0.3mg/kg、0.75mg/kg、,1.5mg/kg、3mg/kg 及 4.5mg/kg。每 3 周静脉滴注给药一次(Q3W)。,Part B 每 3 周静脉滴注一次(Q3W)注,射用 ASKG915,并根据剂量递增研究确定的 RP2D(s)进行剂量扩展。
入排标准
简要入排
年龄≥18 岁,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对所有标准治疗无效/不耐受,或无 标准治疗可用。体力评分≤2 分
Child-Pugh 评分>9(仅针对肝细胞癌患者)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3 个月内,既往有完全性肠梗阻病史。
完整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
(2) 年龄≥18 岁(获得知情同意时),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对所有标准治疗无效/不耐受,或无
标准治疗可用。
本研究中剂量递增阶段(Part A)及剂量扩展阶段(Part B)选择的适应症为:
肝细胞癌
子宫颈癌
卵巢上皮细胞癌
结直肠癌
肾细胞癌(透明细胞型为主)
胃癌或食管癌
尿路上皮癌
非小细胞肺癌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4) 根据 RECIST V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5) ECOG 体力评分≤2 分。
(6) 经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
(7) 有合适的器官功能状态:
a. 血常规:血小板(PLT)≥75×109
/L;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
绝对值(ANC)≥1.5×109
/L(筛选期获得血常规结果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
血、血小板输注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1.5×ULN;接受全剂量口服抗凝治疗的患者必须保持稳定剂量治
疗(即最短 14 天);如患者接受华法林治疗,则 INR 必须≤3.0 且无活动性
出血(如,试验药物首剂给药前 14 天内无出血);允许患者接受低分子肝
素治疗;
e. 白蛋白: ≥30g/L(即≥3.0g/dL)。
(8)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期开始,到末次用药后 5 个月内,使用非
常可靠的避孕方法(如禁欲,激素),避孕药,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环均被认
为是非常可靠的方法,但屏障法避孕除外;
(9) 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或有证据证明
丧失生育能力。
(10) 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完整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以下任何标准之一,需将其排除出试验:
(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C1D1)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
疗。
(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
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但以下情况除外: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 6 周内使用;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
半衰期内使用(以时间长的为准);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产品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 2 周内使用。
(3)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
出现过严重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接受生理替代剂量氢化可的松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治疗(即强的
松≤10mg/天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接受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
皮质激素治疗;接受短程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已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阳性(既往病毒检测阳性的患者,可在连续三次检测阴
性且感染症状减轻后 10 天考虑入组)。
(6)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7)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2 周内接受过 IL-2 或 IL-15 治疗。
(8) 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
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2 级贫血、经激素替代
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不适合入组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
(11)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2) 既往有 HIV 感染史的患者,筛选时 CD4+T 细胞计数≤350 细胞/ul。HIV 阳性感
染者必须接受充分治疗。
(13) 血清学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HBV),筛选时病毒载量测定高于检测下限。
(14) 血清学诊断为丙型肝炎(HCV),在积极接受抗病毒治疗后,筛选时病毒载量测
定仍高于检测下限。
(15) 目前存在异常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病(无需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病除外)。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
导阻滞等;
首次给药(C1D1)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
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IV 级),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
心脏病;
无法稳定控制的高血压(降压治疗后血压>150/95mmHg);
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ms。
(17) 患有活动性或复发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
血管炎等),但以下疾病除外:
达到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
接受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通过局部治疗(如低剂量外用激素)控制良好,且筛选前 12 个月内未出现因
病情急性加重需要额外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如湿疹、银屑病、慢性单
纯性苔藓或单纯皮损累积<10%体表面积的白癜风)。
(18)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
炎。
(19)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出现符合 CTCAE5.0 标准≥3 级的出血。
(20) 筛选前 14 天内或筛选期存在需要引流的腹水或胸腔积液史。(若患者接受治疗
[包括胸穿/穿刺置管]后达到临床稳定,且在筛选期前 14 天内或筛选期间无需重复进
行穿刺置管/胸穿的可纳入)。
(21) 无法稳定控制的高钙血症。
(22)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3 个月内,既往有完全性肠梗阻病史。
(23) 既往接受蛋白类药物时发生≥3 级过敏史的。
(24)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5) 已知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计划生育者(患者及其伴侣)
(26) 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MM)认为存在临床显著症状、状况、疾病等病史或证
据,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构成风险或者干扰研究评估、流程或完成的。
(27) 未经手术和/或放射治疗的脊髓压迫症(筛选前有证据证明临床症状稳定超过 2
周的既往确诊且经治的脊髓压迫症患者除外)。
(28) 筛选前 3 年内,患有研究疾病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
极小的恶性肿瘤(如 5 年生存期超过 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
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原位导管腺癌或 I 期子宫癌)。
(29) Child-Pugh 评分>9,仅针对肝细胞癌患者。